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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巴哈马公司


一、巴哈马法律及税务
  巴哈马的公司法例受《国际商业公司法》所规管,该法以英属处女岛《国际商业公司法》为依据,首于一九九零年被引入,其后分别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一年九月、二零零四年八月和二零零四年十月作进一步的修订。《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公司须把董事和高级职员名册存放在公司注册处,并供公众查阅。法定股本为五万美元或以下的公司,政府年费为三百五十美元,而法定股本超过五万美元的公司,政府年费则为一千美元。

此外,《巴哈马国际商业公司法》容许成立特别用途公司(SPV),例如有期限公司。现时巴哈马没有与任何国家签署税务协定条约。 

二、巴哈马公司注册规定 

各巴哈马公司均须透过获发服务供应执照的公司在巴哈马设立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各公司必须委聘一名董事,法人董事亦可。公司必须在委聘董事和高级职员后十二个月内把董事名册和高级职员名册副本存放在巴哈马公司注册处,而正本则必须放在位于巴哈马的注册办事处。如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有任何变动,公司亦必须在转变发生后十二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有关通告。

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一名,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并须向注册代理人披露最终受益人的详细资料,但毋须供公众查阅。公司毋须呈递周年报表或经审计帐目。 

三、上海园伍注册公司服务

  我公司可按客户自选指定的名称成立注册公司,更可预先知会客户所选的名称是否适用。所有注册公司均获提供一份完整的公司资料夹,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份证书/有限责任公司的会籍证书、附例五份连同一只载存有关档案的光碟(如是有限公司)或一份营运协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我们亦可协助客户领取公司存在证书、其他有关公司存在的证明文件及提供成立注册公司后服务。本公司并不向巴哈马公司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然而,我们可为客户推介其他提供有关服务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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